开化县人民政府文件
开政发〔2010〕3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芹北公寓等住宅区命名的批复
县民政局:
来文《关于要求芹北公寓名称命名的请示》(开民〔2009〕4号)、《关于要求东方茗墅等住宅区名称命名的请示》(开民〔2009〕61号)和《关于金溪?湖住宅区名称命名的请示》(开民〔2009〕94号)已悉,为加强地名管理,方便群众日常生活和信息交流,根据《开化县地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对芹北公寓等住宅区名称予以命名:
一、位于县城北部,芹北路以北,钟山路以东,由开化县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商住区命名为芹北公寓。
二、位于县城中部,江滨中路以西,原煤炭车队,由开化县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住宅区命名为锦江花园。
三、位于县城东部花园门村,古溪路以西,由浙江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住宅区命名为东方茗墅。
四、位于县城南部,北临县行政服务中心,南接县体育馆,东连马金溪,西依南湖,由浙江金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住宅区命名为金溪?湖。
请你局接此批复后,及时设立路牌,并向社会公告。同时,责成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好楼幢、单元和户(室)牌。
二○一○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民政 地名 命名 批复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月5日印发
来自开化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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