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度开化县城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0-09-20  /  浏览:5470 次  /  

为切实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规范和完善住房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部委第162号)和《开化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开政发[2006]57号)、《开化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开政办发[2003]29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开化县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具有开化县城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城镇居民家庭符合本方案规定申请条件的,均可依据本方案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二、申请对象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包括低保申请家庭和非低保申请家庭。
   低保申请家庭,是指已依法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且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户籍、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非低保申请家庭是指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户籍、住房和经济收入等条件的申请家庭。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籍条件。具有开化县城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家庭;年满30周岁(含30周岁)独立租房生活,因无住房而不能单独立户,但户口与父母在同一户籍内,可单户申请住房保障。
   下列人员应列入申请家庭其他成员:
  (1)具有本方案适用范围内城镇居民户籍的配偶;
   (2)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含异地就学的在校(不包括境外)学生、现役义务兵、申请时未满10周年的现役士官、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3)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具有城镇居民户籍的父母;
  (4)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有法定扶养、抚养、赡养关系(证明)的其他成员。
  2、住房条件。申请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6平方米(含)以下,或申请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
  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1)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已申请参加集资联建或以各种方式购建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
  (2)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3)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4)在申请前3年内已转让、析产、赠与的私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
  (5)在申请前3年内领取拆迁补偿款的,其原已拆除的私房或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3、经济条件。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月收入在780元以下。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月收入认定办法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浙民低〔2007〕93号)执行。
  (二)以下家庭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1、凡已享受房改政策及集资建房户;已购店面房产;一方属事业单位或公务员(已享受住房补贴);有房转让户。
  2、凡满60周岁以上单身无收入(由子女赡养)老人,不予单独立户申请购置经济适用住房。
  (三)已有或应由政府集中供养对象,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四、保障形式及适用对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租金减免方式。
  经申请审核被登记认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全部列入2010年度住房保障对象。2010年共配租75户,除首先满足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以及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中的特殊家庭(二级以上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军属、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家庭中夫妻有一方年龄在65周岁以上的,其他特殊情况)实物配租外,其他根据申请情况摇号产生,实物未交付前,先发放租赁补贴。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采用抽签申购、轮候方式。
  经审核被登记认定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与经复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历年轮候家庭一同通过抽签产生2010年度保障对象,其余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轮候。2010年可供经济适用住房100套。
  五、保障面积及租赁补贴、租金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申请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最低不少于36平方米,保障标准为人均18平方米,廉租住房保障面积=18平方米×家庭成员人数-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为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8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68平方米×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住房面积-68平方米)×2009年城区商品住房市场均价。
  (二)租赁补贴:2010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标准为5.6元/平方·月,即保障家庭月租赁补贴额=(每户可享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私房面积)×5.6元/平方米。对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免收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超出住房保障面积部分按公房租金政策标准交纳。对已承租公房的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保障标准不足部分面积给予租金核减。
  (三)租赁补贴发放方式:从列入住房保障当月起,按月发放。
  (四)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内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2元(其中0.2元/平方米·月用于支付后期小区物业服务费),超过保障面积部分按公房政租金标准缴纳。
  (五)经年审符合条件的历年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从2010年11月起,按此方案实施保障。
  六、申请程序
  (一)申请。在公布的申请期限内,申请人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所在地居委会领取《开化县城区廉租住房申请表》或《开化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申请家庭不得同时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并如实填写,连同下述材料一并递交居民委员会。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家庭成员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家庭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已拆迁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租赁协议);
  5、申请家庭成员的其他相关证件:如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原件、复印件;二级以上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劳动模范等有效证明;
  6、属非低保申请家庭的还需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供单位证明和工资发放单,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无工作单位的,由城关镇人民政府审查确认,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盖章后提供给城关镇人民政府确认盖章;
  7、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和复核。城关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
  县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给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县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
  县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将上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汇总后,并会同县民政局、城关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
  (三)公示。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县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开化电视台、开化县政府门户网、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家庭成员姓名、经济收入及住房情况等。公示期限为15日。
  (四)认定。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由县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无异议”,并予以登记认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对公示期间有投诉举报的,由县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县监察、民政、城关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在1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说明理由。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七、年审退出管理
   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者已取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应当在每年11月初向城关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城关镇人民政府应在一个月内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县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
  县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县民政局对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相应作出调整住房租赁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保障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减免。
  县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转借、出售、出租、闲置以及改变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查处。
  八、监督管理
  由县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开化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开化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来源: 开化新闻网  作者:  编辑: 宋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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