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有不少市民打来电话咨询廉租住房保障相关问题,为此开化县房管处以问答的方式陆续解答市民所关注的问题。
一、 问:我县廉租住房是什么时候开始的?目前城区有多少居民享受政府住房保障?
答:廉租住房制度是中国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廉租住房制度逐步改善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 早在2006年,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开化县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成立了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规建局),明确由县规建局具体负责廉租房的建设、保障和管理工作。从2006启动截止2010年底,累计共有755户享受了政府的廉租住房保障,其中515户享受租租赁补贴,240户享受着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从2003年启动自今,共建352套。有336户家庭购置了经济用住房。为解决我县城区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问;什么是廉租住房?
答;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三、问:我县廉租住房租金、租赁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2010年《实施方案》规定;
1、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保障标准为人均18平方米。廉租住房保障面积=18平方米×家庭成员人数-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每户申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最低标准为36平方米。
2、租赁补贴:2010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标准为5.6元/平方•月,即保障家庭月租赁补贴额=(每户可享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私房面积)×5.6元/平方米。
四、问:申报廉租住房保障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开化县2010年度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
1、经济条件。申请家庭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或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月收入在780元以下。
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月收入认定办法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浙民低〔2007〕93号)执行。
2、户籍条件。具有开化县城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家庭,年满30周岁(含30周岁)独立租房生活,因无住房而不能单独立户,但户口与父母在同一户籍内,可单户申请住房保障。
3、住房条件。无房户或按家庭成员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
五、问:廉租住房申请程序及登记确认和管理?
答:申请。
在公布的申请期限内,申请人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向城关镇人民政府领取《开化县城区廉租住房申请表》、《开化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并连同下述材料一并递交居民委员会。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家庭成员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家庭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已拆迁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租赁协议);
5、申请家庭成员的其他相关证件:如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原件、复印件;二级以上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劳动模范等有效证明;
6、属非低保申请家庭的还需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供单位证明和工资发放单,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无工作单位的,由城关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盖章后提供给城关镇人民政府确认盖章。
7、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有下列情形的不符申报条件;
(1)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已申请参加集资联建或以各种方式购建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
(2)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3)在申请前3年内已转让、析产、赠与的私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
(5)在申请前3年内领取拆迁补偿款的,其原已拆除的私房或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受理和复核。
城关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
县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给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县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
县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将上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汇总后,并会同县民政局城关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
认定。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由县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无异议”,并予以登记认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年审退出管理
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者已取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应当在每年11月初向城关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城关镇人民政府应在一个月内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县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
县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县民政局对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相应作出调整住房租赁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保障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减免。
县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主、转借、出售、出租、闲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对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对违规转借、出售、出租、闲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一经查实,按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对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对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现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
来源: 开化新闻网 作者: 叶志庭 编辑: 颜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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