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误以为房屋产权70年到期后会被收走,其实这是个误解。所谓的商品房产权年限70年并不是房屋所有权年限,而是房屋所在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房屋所有权是没有年限的。“只要所购买的房产拥有合法的产权证,就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只要房产还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虽然1994年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但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所以,房屋土地使用年限≠房屋产权年限,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70年届满可自动续期,居民不用担心70年到期后房屋产权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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