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化县201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实施方案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5-04-10  /  浏览:1590 次  /  
开化县201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实施方案
[2014-09-30] 发布人:

 

 

    为切实做好201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有效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开化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申请对象

本次申请对象为华埠镇、芹阳办事处范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它建制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今年暂不列入申请,以后逐步纳入申请范围。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城区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住房或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在36平方米以下,或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
   (三)持有低保证或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428元以下;

(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
    符合上述1、2、3项条件,年满28周岁的单身人士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2项所指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房改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微利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私房以及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包括尚未办理房产证的)。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原来曾有住房但现已5年以上没有住房,或将自有房产转让、析产、赠与给子女等直系亲属10年以上的,视作无自有住房。原来曾有住房包括已转让、析产、赠与的私房,已被拆除的私房,领取过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原来曾有住房但现已没有住房未满5年,确因重大疾病等原因的,由县监察、住建、民政等组成审核小组集体商定。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

在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期限内,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开化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如实填写,并连同下列材料一并递交乡镇人民政府: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提供2014年1月―6月的工资发放单,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审核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收入证明有异议的,则需经县人力社保局确认盖章后才有效;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审核、确认,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盖章后提供给居委会确认盖章。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应提供县人力社保局出具的申请当月前连续6个月的养老金领取情况证明。

4、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家庭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已拆迁的房屋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租赁协议。

5、申请家庭成员的其他相关证件: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残疾证及重点优抚对象、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军烈属等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签署申报情况属实和同意审核部门对其家庭住房和资

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诚信承诺书。

7、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走访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送给县住建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家庭。

申请家庭及相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审核

县住建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

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给县民政部门;

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县住建部门。

县住建部门将上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汇总后,会同县纪委监察、公安、民政、人力社保、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联合审核。

(四)公示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县住建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住建部门应当在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及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家庭成员姓名、经济收入及住房情况等。公示期限为15日。

(五)认定

经公示有异议的,县住建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资格认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审核结果生效,由县住建部门予以登记确认。

四、保障形式及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两种保障

形式。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全部列入201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从保障当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芹阳办事处范围内的低保、1—2级残疾人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军烈属、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夫妻有一方年龄在65周岁以上的保障家庭在次年实物配租中优先安排。

(一)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按5.6元/平方米·月标准发放,即月住房租赁补贴额=(家庭人口数×18-私房面积)×5.6,单人家庭按2人计发。

(二)租金标准

从2014年1月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时,实行“租补分离,先交后补”政策,保障家庭先按市场价交纳租金,然后领取租金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市场租金由县物价核定后另行公布。保障对象租金补贴计算方法如下:

租金补贴额=市场租金-标准租金

五、申请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本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依据《开化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证明单位、证明人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审核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行为的,将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申请受理时间和地点

  受理时间:2014年9月29 日至2014年10月20日

  受理地点: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居委会

咨询电话:县住保办601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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